黑龙江省湖北商会常务理事会议
暨党委工作会议文件之六
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湖北商会委员会
党委会议事规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健全党委工作制度,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,结合商会党委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实行商会党委会领导下的各支部书记负责制,各支部书记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党的各项组织规定积极主动、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,服从上级党委领导,保持与所在地方党组织和地方工商联党组织的联系,并听从工作指导,保证完成各级党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。
第三条 商会党委会对商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;商会分会党支部对商会党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四条 商会党委会主要议事范围如下:
(一)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上级重要决定、指示和商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、决定。
(二)讨论商会工作指导思想、中长期发展规划。
(三)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,审议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。
(四)研究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(五)研究召开党代会、党员大会的有关问题。
(六)其他需要党委全委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。
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
第五条 商会党委全委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。根据工作需要或遇有重大问题,可以临时组织召开。
第六条 商会党委全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各支部书记提出,会议由商会党委书记召集主持,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需要确定;书记因事不能参加会议时,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;全委会议必须有2/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;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,应在会前请假,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。
第七条 商会党委办公室要将全委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、议题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到各位委员和有关人员。
第四章 议事程序
第八条 党委全委会议事要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,党委委员对会议审议议题要在会前认真做好发言准备,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,做到集思广益,科学决策。
第九条 党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。全委会上,凡研究涉及党委委员本人、配偶、子女及亲属的问题时,本人必须回避。
第十条 党委全委会一般不临时动议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。
第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:
(一)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党委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;
(二)党委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;
(三)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,提出初步意见;
(四)到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。
第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,一般决定须应到会的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,重大事项应以到会的委员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会上作出的决定,由党委办公室向未出席会议的委员通报。
第十三条 全体委员都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,凡会议决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保密事项或内部事项,与会人员均应严格保守秘密,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。
第五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
第十四条 党委全委会应指定专人按要求做好会议记录,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和形成的决议等,如有必要,可以通过文件、会议纪要或其它适当形式,在一定范围内公布。
第十五条 党委全委会形成的决议、决定,任何个人无权改变。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,允许保留,但必须无条件服从,并在行动上积极支持。
第十六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议、决定事项,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,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商会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